(2015)临潼执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来来与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625号申请执行人刘来来,男,汉族,1955年12月29日出生,村民。被执行人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恒,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决字(2015)第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来来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补偿金5652.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已将该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