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执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来来与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625号申请执行人刘来来,男,汉族,1955年12月29日出生,村民。被执行人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恒,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决字(2015)第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来来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补偿金5652.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已将该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