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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珍与周帅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张珍,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周帅臣,男,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珍与被执行人周帅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珍与申请执行人周帅臣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民初字第008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辉执行员  张彦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