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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5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海锋与仲丽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608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新光小学教师。被告仲某某,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仲娅红,女,无业,被告之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敏丹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仲娅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于2002年1月17日在西安市未央区婚姻登记处结婚,婚后于2004年1月12日生一子张嘉成。由于婚前了解不充分,仓促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导致家庭矛盾。婚后被告常无缘无故离家出走,3年前,被告带着家里仅存的6万余元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与被告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无和好可能,故其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嘉成由其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仲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不认为其和原告之间的感情破裂。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4年1月12日生一子张嘉成。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关系不睦,被告于2012年8月离家,在外居住。现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中,原告称家里拆迁后,其父赠与的13万元由被告掌握,被告认可原告的父亲只给了10万元,该钱用于装修房屋;被告提供借条称原告的妹妹(妹夫张鹏)借款5万元,原告虽不认可借条,但认可该借款已归还,被用于家用,并称该款系其父亲的钱;被告提供张锋2012年7月2日出具的3.6万元借条、2012年8月5日出具的1.2万元借条,原告认可该两笔款已经归还,并用于办理养老保险和家用,但称其中3万元系从其父处借用,6000元为该款的利息;原、被告均认可有6万元在明珠家居进行投资,被告称该款系其父的钱;原告称借其姨妈10万元用于拆迁安置房屋的装修,被告称借其姐3万余元用于拆迁安置房屋的装修;原告称借其表妹8万元用于母亲看病、借其姨妈10万元用于办理养老保险、借其同事8000元用于家用,并称被告离家出走时带走6万余元。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已经满两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本案依法予以准许。考虑婚生子张嘉成的现实情况以及一直由原告抚养的事实,张嘉成宜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原告的妹妹(妹夫张鹏)归还的借款5万元、张锋归还的两笔借款4.8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原告对家庭的照顾情况和实际的花销,原告应酌情返还被告2万元。对于明珠家居的6万元投资,由原、被告各享有一半的权益。至于原告称给其妹(妹夫张鹏)的借款以及明珠家居的投资,系其父亲的钱,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案不予认定。被告所称婚后建有房屋,且称被告同意将一套房屋给其,因涉及拆迁安置和其他家庭成员,故本院不宜认定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对于原、被告所称借款用于拆迁安置房屋的装修,因涉及拆迁安置房屋的分割及其他家庭成员,故本案不予认定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原告称借其表妹8万元用于母亲看病、借其姨妈10万元用于办理养老保险、借其同事8000元用于家用,对此,被告均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本案不予采信。至于原告称被告离家出走时带走6万余元,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案不予认定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仲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张嘉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仲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张嘉成独立生活时为止。三、原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仲某某2万元。四、明珠家居的投资6万元,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仲某某各享有一半的权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150元,于支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航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航送达时间:2015年月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