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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郑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彭世福,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达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红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