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郑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彭世福,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达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红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