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7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薛万贵、薛晓霞、薛小东、榆林市大众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韩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薛万贵,薛晓霞,薛小东,榆林市大众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378号原告榆林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峥委托代理人高建强被告薛万贵被告薛晓霞被告薛小东被告榆林市大众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万贵第三人韩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薛万贵、薛晓霞、薛小东、榆林市大众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韩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申请对被告榆林市大众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榆林分行营业,账号为:7258010182600029411中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对上述保全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某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榆林市大众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258010182600029411中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间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晓涛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