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光亮与姚怀军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447号申请执行人杨光亮,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姚怀军,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32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姚怀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怀军向申请人杨光亮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2800元,被执行人姚怀军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怀军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姚怀军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于2015年11月2日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剩余款项自2015年11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直至该笔债务全���清偿完毕止。被执行人姚怀军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