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进学与华阴市人民政府不服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学,华阴市人民政府,田智荣,华阴市太华办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华阴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陈进学,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建胜,华阴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华阴市。法定代表人程军,市长。第三人田智荣,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应龙,华阴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华阴市太华办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华阴市西关村。代表人刘百孝,主任。第三人张立,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华阴市教育局干部。原告陈进学诉被告华阴市人民政府不服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案,因不服本院(2014)华阴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而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以(2014)渭中行终字第0005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华阴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进学以合伙人之一死亡无法取证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现已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进学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进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进学负担;鉴定费用3000元,由原告陈进学负担。审 判 长 王 坤审 判 员 蔡静江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