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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1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与陈志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环境保护局,陈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261-2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胡劲松,局长。被执行人陈志坚,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5574。系博罗县园洲镇兴华辉印花厂(经营场所:博罗县园洲镇田头村)的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陈志坚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168号行政裁定书和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博环罚字(2014)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志坚停止博罗县园洲镇兴华辉印花厂的生产,并处罚款20000元及处罚款,承担执行费700元。决定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决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陈志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园洲的存款人民币5100元(账户62×××18)。经查,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2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春 华审 判 员 肖 志 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