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草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奕洲与何东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奕洲,何东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遂草民初字第267号原告陈奕洲。委托代理人彭冬根,遂川县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东昌。原告陈奕洲诉被告何东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奕洲的委托代理人彭冬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东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奕洲诉称:2013年9月29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0元,答应过几天归还。但被告不守信用,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000元欠款。原告陈奕洲为支持其主张,一共向本院提交了2份证据:1、身份证,拟证明原告陈奕洲主体资格,本院予以采信。2、被告何东昌机动车行驶证,拟证明被告何东昌借款当日将机动车行驶证抵押至原告处,本院予以采信。3、欠条,拟证明被告何东昌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何东昌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9日,被告何东昌因资金紧张向原告陈奕洲借款20000元,被告何东昌当日出具欠条一张。借款后被告何东昌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原告陈奕洲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2015年9月,原告陈奕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000元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奕洲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何东昌因资金紧张向原告陈奕洲借款,被告出示了借条给原告,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原告和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经原告催促后被告未归还欠款已经构成了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0000元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东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陈奕洲借款2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何东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