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五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许成发与田治国、延德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成发,田治国,延德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五初字第288号原告许成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魏丽芳,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宏志,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治国,男,汉族。被告延德健,男,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成发诉被告田治国、延德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成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许成发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