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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龙振申请执行王大志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振,王大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刘龙振。被执行人:王大志。刘龙振申请执行王大志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44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