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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泌阳县泰山庙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825号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泌阳县泰山庙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泌阳县泰山庙镇泰山庙街。法定代表人汪纪兴,任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泌阳县泰山庙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明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