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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乔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会展路。负责人夏云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冉,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执行人乔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乔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乔嫘名下房屋产籍,并将被执行人乔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当事人双方协商,暂由被执行人出售其名下房产,如出售未果,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依法拍卖该房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323338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16888元、案件受理费3310元、保全费2300元、执行费5304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8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殷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