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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任二勤与施达龙、蒋卫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2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达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二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卫琴。上诉人施达龙因与被上诉人任二勤、蒋卫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达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达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达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上诉人施达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南王儒代理审判员  孔金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桂江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