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任二勤与施达龙、蒋卫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2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达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二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卫琴。上诉人施达龙因与被上诉人任二勤、蒋卫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达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达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达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上诉人施达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南王儒代理审判员 孔金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桂江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