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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知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顶山市自由路新园春教育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自由路新园春教育书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知初字第00060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蔡剑峰,系该公司社长。委托代理人何芝贤,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圆新,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平顶山市自由路新园春教育书店,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代表人代玉景,系该书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语出版社)与被告平顶山市自由路新园春教育书店(以下简称新园春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出版社在立案时未缴纳诉讼费,本院2015年10月23日向外语出版社送达了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限外语出版社在2015年10月29日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外语出版社在限定的时间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杜军伟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紫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为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