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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闫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360号原告:闫某,女,汉族,职工。被告:安某,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孙文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