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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梁治安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40-1号原告梁某某,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本院催要,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某某撤诉处理。预收诉讼费5810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长  高君华审判员  陈志强审判员  尹德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