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晓宏与徐奋花、冯王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689号申请执行人徐晓宏,又名徐常霞,女,197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徐奋花,女,197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冯王明,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徐晓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5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奋花、冯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徐奋花、冯王明向申请人徐晓宏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3720元。执行中申请人不要求本院对已查封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另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暂无被执行人其他��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6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徐奋花、冯王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