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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4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亚与孔丽、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4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丽,1968年6月20日,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军,驾驶员。上诉人李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亚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亚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上诉人李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长伟审判员  蔡裕华审判员  孙尚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