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4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亚与孔丽、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4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丽,1968年6月20日,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军,驾驶员。上诉人李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亚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亚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上诉人李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长伟审判员 蔡裕华审判员 孙尚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