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1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李某某、刘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063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雷某某偿还申请人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4‰,利息从2011年12月30日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执行人雷某某负担。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50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