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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晓容,陈先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先琦,刘晓容,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天奇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初字第01330号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钢花路*号***号****号。组织机构代码:58570908-1。法定代表人:张龙义,董事长。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号海宇大厦**楼*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4626-2。法定代表人:陈先琦,董事长。被告:陈先琦,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晓容,女,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号索特大厦*幢12-8。法定代表人:陈晓渝。被告:重庆天奇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村。法定代表人:龙厚贤。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先琦、刘晓容、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天奇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晓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除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外,其余被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北碚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公司借款合同》及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告陈先琦、刘晓容、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天奇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四份《保证担保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即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前述合同的诉讼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大渡口区,属本院辖区。由于本案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部分当事人不在本辖区,且诉讼标的额达1141万余元,属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故原告依约定向本院起诉,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刘晓容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晓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晓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人民陪审员  蒋天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