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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催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汉钢实硅钢机电总厂设备修造厂、XX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青山民催字第00016号申请人武汉钢实硅钢机电总厂设备修造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厂前高坡地。负责人XX,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祥盛,系该厂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武汉钢实硅钢机电总厂设备修造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并将公告内容刊登在2015年5月29日的《人民日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5个月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武汉钢实硅钢机电总厂设备修造厂持有的农行青山支行营业室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2596617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全称为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为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30日、付款行全称为农行青山支行营业室)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钢实硅钢机电总厂设备修造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劲审判员 袁少稳审判员 龚雨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雪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