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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银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红兰、丰取云、吉林省龙胜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郭红兰,丰取云,吉林省龙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银民初字第76号原告: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广霞。被告:郭红兰。被告:丰取云。被告:吉林省龙胜投资有限公司。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淑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红兰、丰取云、吉林省龙胜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忠华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闵珍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