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晓鹏与天津市华琛散热器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72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鹏。被执行人天津市华琛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树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国俊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琛散热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50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72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