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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左某甲与左某乙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左某甲,男,汉族,1957年5月21日出生,村民。被执行人左某乙,男,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村民。上列当事人析产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潼民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左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左某乙给付1496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3元、执行费1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左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左某乙已交纳案件款15190元(案件款14967元、受理费223元)用于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左某甲已领取该案件款,被执行人左某乙已交纳执行��130元,故(2014)临潼民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左某乙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民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