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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朱峰等十二人与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唐启章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峰,周明勇,屈峰,李飞,杨志正,牟鹏程,张宏亮,陈新杰,鲁敏,安东霞,权利平,王汉章,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唐启章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870号原告朱峰,男,生于1969年1月5日,汉族,系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周明勇,男,生于1975年11月3日,汉族,系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屈峰,男,生于1968年8月5日,汉族,系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李飞,男,生于1961年2月7日,汉族,系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杨志正,男,生于1977年1月9日,汉族,系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牟鹏程,男,生于1973年8月1日,汉族,系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张宏亮,男,生于1977年2月23日,汉族,系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陈新杰,男,生于1977年12月26日,汉族,系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鲁敏,女,生于1975年11月6日,汉族,系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安东霞,女,生于1968年11月10日,汉族,系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权利平,男,生于1967年5月1日,汉族,系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王汉章,男,生于1960年6月,汉族,系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诉讼代表人:朱峰、周明勇。被告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强县汉源镇羌州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唐启章,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启章,男,生于1962年9月1日,汉族,系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袁永清,男,系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峰等十二人与被告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唐启章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峰等十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峰等十二人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峰等十二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峰等十二人负担。审判员 董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