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5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余德颂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德颂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5285号罪犯余德颂。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攀东刑初字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德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4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40000元。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攀刑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德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57分。被处没收财产14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14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德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德颂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夏小璐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