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吕秀林、谢海民等与崔秀林、崔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林,谢海民,崔秀林,崔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吕秀林。原告谢海民。被告崔秀林。被告崔朋。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军独任审判,书记员孙勇鹏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秀林、谢海民撤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