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吕秀林、谢海民等与崔秀林、崔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林,谢海民,崔秀林,崔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吕秀林。原告谢海民。被告崔秀林。被告崔朋。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军独任审判,书记员孙勇鹏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秀林、谢海民撤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