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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文卿与张海岐、龚振斌、王春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卿,张海岐,龚振斌,王春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72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卿,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海岐,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龚振斌,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春科,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473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文卿申请执行张海岐、龚振斌、王春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海岐、龚振斌、王春科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文卿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744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海岐在神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屈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