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海通恒信金融租赁公司与淄博盛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淄博通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李明、李思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金融租赁公司。被执行人淄博盛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被执行人淄博通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李思源。本院在执行海通恒信金融租赁公司与淄博盛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淄博通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李明、李思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46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