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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谭毅与重庆丰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小东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东,重庆丰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陈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98号申请(起诉)人谭毅,女,1964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王小东,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重庆丰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1栋22层办公2号。被申请人陈夏,女,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谭毅与被申请人王小东、陈夏、重庆丰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谭毅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王小东、陈夏、重庆丰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王小东、陈夏、重庆丰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担保人谭毅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大道号城区幢-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东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