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长卿与陈结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长卿,陈结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长卿,女,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谭军志,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结嫦,女,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刘长卿因与被申请人陈结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长卿申请再审称:涉案事故发生的2013年11月8日晚,根本没有救护车送陈结嫦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记录,聚龙医院救护车出车记录本和顺德公安120中心均无记录,各证人所述的救护车出车时间各不相同,本案存在重大疑点。请法院查明陈结嫦在当晚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聚龙医院救护车送至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情况,提取整个出车过程记录及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医生接收的记录作为证据,如果医院拿不出此记录证明,则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所有的病历、手术记录都是假的。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佛顺公交逃认字(2013)第B001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证据,已形成一条证据链,综合证明案涉交通事故造成陈结嫦受伤,陈结嫦其后随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并进行一系列治疗的事实。且生效的(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332号刑事判决亦认定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刘长卿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陈结嫦重伤。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刘长卿的侵权行为是造成陈结嫦受伤的原因,刘长卿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刘长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长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美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