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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许海英与扶沟县汴岗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英,扶沟县汴岗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许海英,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24日。被告扶沟县汴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杰,系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英诉被告扶沟县汴岗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海英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扶沟县汴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海英与被告扶沟县汴岗镇人民政府已和解,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扶沟县汴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英撤回对被告被告扶沟县汴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由原告许海英承担。审判员  邹长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