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与李西朋、解建亮、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李西朋,解建亮,李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3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住所地:庆云县。法定代表人:王保国委托代理人:冯金萍,系原告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李西朋,男,198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现住庆云县。被告解建亮,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涛,男,198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与被告李西朋、解建亮、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取计69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