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桓台县农行金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佳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桓台县农行金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200号原告:淄博佳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法定代表人:李金英,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艳红,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桓台县农行金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法定代表人:于守海,经理。被告: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钦宝,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佳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桓台县农行金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县农村信用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佳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佳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8元,减半收取2769元,由原告淄博佳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志红审 判 员 李延江人民陪审员 徐海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欣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