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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1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周小羊与朱家林、吴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9291号原告:周小羊,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代理人:汪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家林,男,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吴浩,男,汉族,1962年4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原告周小羊诉被告朱家林、吴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小羊及委托代理人汪贤文、被告朱家林、吴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小羊诉称:2013年6月29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整,双方约定月利率1.5%,原告并向第一被告交付该笔借款。第一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第二被告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2月9日第一被告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剩余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该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推诿拖延,至今未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19500元(按月利率1.5%,其中6万元本金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5年2月9日的利息为17400元;2万元本金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9月9日的利息为2100元,后续利息计至所有款项付清止),第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周小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朱家林出具的借条。证明原告与被告朱家林之间的借款的事实。被告朱家林辩称:欠款是事实,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未举证。被告吴浩辩称:钱是被告委托我向原告借的,后来在2013年我给被告对该笔债务进行了担保。未提交证据。庭审中,被告朱家林、吴浩对原告的举证不持异议,本院经核实应予以确认其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被告朱家林向原告借款6万元整,双方约定月利率1.5%,原告向被告朱家林交付该笔借款。被告朱家林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吴浩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2月9日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剩余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朱家林出具给原告周小羊的借条为证,双方在借条上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19500元,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借款后续利息,原告主张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浩为本案借款提供保证,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并且该借款没有约定归还期限,依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家林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小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19500元,并自2015年9月10日起以本金2万元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吴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元,由被告朱家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奚方颖附: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