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02黄连福与沈友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沈xx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56-1号原告黄xx,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委托代理人邹xx,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xx,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沈xx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并以原告黄xx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步支行62×××09账户存款11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沈xx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黄xx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雷 桂 森人民陪审员 雷 南 山人民陪审员 刘 学 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思(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