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连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某,男,1980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富盛、代理检察员林秋江、被告人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连某驾驶无牌重型货车行驶至长泰县林墩工业区江都村十组连福明家门口外叉路口时,在右转弯过程中,碰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杨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造成杨某摔倒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杨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连某立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认定,杨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腹腔脏器损伤、出血死亡。经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连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已与被害人杨某家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并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10000元,被害人家属具书对被告人连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出警经过、视频监控截图、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证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泰)公(交)鉴(尸)字(2015)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闽历思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454、455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闽厦贸司鉴(2015)物检字第0148、0149号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连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家属亦具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连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舒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黄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