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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孙某甲,住所地辽源市。被告孙某乙,住所地辽源市。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3.00元减半收取,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拓审判员 杨海燕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业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