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孙某甲,住所地辽源市。被告孙某乙,住所地辽源市。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3.00元减半收取,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拓审判员 杨海燕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业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