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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君与陈向东、博州农五师明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安君,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向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博州农五师明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持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垦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向东、博州农五师明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经查实被执行人陈向东在银行有银行存款,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向东银行存款155698.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