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天源城镇供水厂与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天源城镇供水厂,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呼图壁县天源城镇供水厂,住所地:呼图壁县雀儿沟镇镇政府二楼。经营者:李昕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娟,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良,男,汉族。被告: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106号。委托代理人:张兵,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县天源城镇供水厂与被告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县天源城镇供水厂以证据不足,需另行提供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天源城镇供水厂庭审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天源城镇供水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壁县天源城镇供水厂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元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