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聿梅与卓礼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聿梅,卓礼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1299号申请执行人:王聿梅,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号码342401198408042680,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卓礼兵,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号码342401198102276310,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我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卓礼兵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维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