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8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佳欢、李佳欣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西叶寨村村民委员会侵害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欢,李佳欣,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西叶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809-1号申请执行人李佳欢,女,2003年4月21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佳欣,女,2010年10年17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吴盈,女,1976年6月15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西叶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利强,村主任。本院执行的李佳欢、李佳欣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西叶寨村村民委员会侵害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佳欢、李佳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76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582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582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李佳欢、李佳欣的法定代理人吴盈,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西叶寨村村民委员会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37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