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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民二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皇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张祖平等与四川盛元怡家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皇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张祖平,四川盛元怡家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钟昌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二初字第842号原告:江西皇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祖平,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张祖平,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强,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盛元怡家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昌元,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钟昌元,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原告江西皇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张祖平诉被告四川盛元怡家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钟昌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2014年10月25日原告申请三个月的庭外和解时间,现时间届满(届满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原告仍请求继续庭外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赖训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