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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陈荣伟、尹红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陈荣伟,尹红霞,陈卫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法定代表人包友林。委托代理人周焕满。被执行人陈荣伟。被执行人尹红霞。被执行人陈卫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荣伟、尹红霞、陈卫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台仙商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陈荣伟、尹红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8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卫斌对被告陈荣伟、尹红霞的应付款负连带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尹红霞在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理被执行人尹红霞、陈卫斌的房产和汽车。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13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发现被执行人陈荣伟、尹红霞、陈卫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陈红星代理审判员  泮永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