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保琴与刘卫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赵保琴,女,1968年8月8日出生。被告刘卫东,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琴诉被告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保琴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保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赵保琴承担。审 判 长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亚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