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芳芳诉被告康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芳,康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01623号原告:刘芳芳,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奎屯市。被告:康帝,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不详。。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芳芳诉被告康帝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康帝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芳芳的起诉。本案投递费104元,由原告刘芳芳负担(原告已预交179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亚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明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