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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巴瑞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巴瑞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484-1号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巴瑞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05号万丰购物中心地下一层夹层。法定代表人郭毅然,总经理。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巴瑞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业经本院依法审理,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99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北京巴瑞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北京巴瑞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前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六千元;三、双方就被告北京巴瑞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巴瑞克阳光早教”新浪官方微博中于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前使用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图片一事再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对(2014)丰民初字第09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对(2014)丰民初字第09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销对(2014)丰民初字第09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