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赖文锐与李玮然、李宏纯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文锐,李玮然,李宏纯,重庆金马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文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玮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宏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450号。法定代表人:费弟云,总经理。上诉人赖文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赖文锐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赖文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赖文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赖文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瑜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闫信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紫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