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二初字第5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鲁艳娟、金辉等与王艳林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艳娟,金辉,王艳林,辛素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初字第523-2号原告:鲁艳娟,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原告:金辉,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王艳林,男,现年43岁,汉族,保定市安新县大王镇大王村人,现住。被告:辛素敏,女,现年44岁,汉族,保定市安新县大王镇大王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艳娟、金辉与被告王艳林、辛素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艳娟、金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68元,撤诉减半收取6984元,由原告鲁艳娟、金辉承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春洲 来自: